中新院〔2017〕7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对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的审计工作,提高学校预算管理水平和决算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2003年第4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2004年第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中新院〔2017〕54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将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列为年度常规工作。学校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对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必要时可延伸至机关部处、院系和研究部(所)。
第三条 学校审计部门负责向学校领导提交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报告,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 学校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依法行使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审计人员开展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预算执行审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依法对学校及所属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过程与结果进行的审查与评价。预算执行审计的重点是:预算管理审计、预算收入执行情况审计、预算支出执行情况审计和预算执行结果审计。
第六条 预算管理审计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原则、方法和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教育部门和学校的规定,是否符合预算收支项目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二)预算编制方案是否真实、合法、公开和有效,是否按法定程序审核批复,预算是否按时足额下达。
(三)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部门收入预算是否坚持积极稳妥原则,部门支出预算是否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是否编制超越本单位财力可能的赤字部门预算。
(四)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五)预算调整是否有确需调整的原因,调整项目及数额是否合理,是否按规定程序经审批后执行。
(六)是否定期对预算收支项目进行绩效分析。
第七条 预算收入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内容
(一)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一级财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预算收入来源是否合法、真实、合理、完整,收入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学校的各项收费项目和标准是否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决定,是否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是否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的发票,有无收费不开发票的问题。
(四)学校财务部门是否按预算计划积极组织收入,应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五)预算收入的会计核算是否合法、合规、正确;有无利用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收入问题;各项收入是否按规定分类。
第八条 预算支出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是否按照学校预算标准执行,是否存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行为,是否严格执行学校的管理规定。
(二)各项支出审批权限和费用开支管理是否按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三)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合法、合规、正确,有无账实、账账不符,超预算开支,虚列支出和以领代报等问题,有无挤占、挪用、损失浪费、变相对外投资等行为。
(四)往来款项是否严格管理、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账和被其他单位和个人占用等问题,有无利用过渡性科目隐瞒收支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五)各项支出是否按国家规定界限进行分类。专项资金支出是否按指定项目或用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有无挤占或虚列行为。
(六)是否有切实可行的保证预算支出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各项支出的结构是否合理,资金使用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九条 预算执行结果审计主要内容
(一)收入预算的完成情况,执行结果与收入预算的差异及其产生的原因。
(二)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实际支出与支出预算之间的差异及其产生的原因。
(三)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在总额和结构上是否平衡,有无赤字。
(四)预算执行的效益情况,重点检查基本支出进度是否与有关事业计划完成的进度相协调;项目支出的效益或效果如何,是否达到了项目立项的预期效果。
(五)学校及各单位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有效管理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六)学校及各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内部控制有无漏洞,有无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七)是否按规定定期向学校领导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章 决算审计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决算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以预算执行审计为基础,对学校年度决算报表及其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决算审计的重点是对学校年度财务报告反映的年末财务状况、年度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审查与评价。
第十一条 资产审计主要内容
(一)资产是指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学校占有或者实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预期能给学校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二)资产的存在形式是否真实、合法和完整,资产的管理是否安全,资产的变动是否合法,资产的计价是否合理、正确,有无随意改变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有无虚列、多列、少列或不列资产的行为。
(三)资产的配置是否合理和有效,是否铺张浪费;对于学校投资所形成的权益性资产,产权是否明晰,资产的处置是否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四)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管理和使用是否合法合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有无公款私存、挪用、白条抵库、非法融资以舞弊盗用的情况;定期存款是否合规合理;货币资金是否安全完整。
(五)应收账款是否严格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执行,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的发生、增减变化和结算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坏账情况;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后核销;应收账款年末余额是否正确,在会计报表上的披露是否恰当。
(六)固定资产的购置是否有预算计划和审批手续,采购是否按照学校的招投标规定执行。
(七)固定资产、存货的收发、管理和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安全和完整,有无被无偿占用、流失、损失浪费现象;固定资产、存货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按学校资产管理规定分级入账和管理,是否按制度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固定资产、存货等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存货是否按规定及时调整登记和处理。
(八)无形资产的取得、管理和核算是否严格按规定执行,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和制度进行资产评估,无形资产的收入处理是否真实、合法和合规,确认手续是否合法、完备,计价和摊销是否按规定进行核算。
(九)对外投资、融资是否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经学校董事会批准;是否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是否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对外投资款项的发生和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完整。
(十)对外投资、融资是否责成有关部门或专人对投资项目进行监控、管理,是否及时对投资资本金和投资收益进行收回,有无投资失误和损失问题,是否建立目标管理和考核机制;投资及其收益的会计核算是否恰当、合规。
(十一)基建投资竣工交付使用的资产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十二)接受捐赠和无偿调入的各种资产,是否按财务会计制度登记入账,是否存在账外资产。
第十二条 负债审计主要内容
(一)负债指学校因过去已发生的经济等业务引起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学校的现时义务。
(二)负债的形成、存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改变负债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
(三)各项负债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等,负债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负债行为。
(四)对各项负债的分类和会计核算是否合理、合规;对各项负债是否按规定权限及时进行处理,有无长期挂账现象。
(五)是否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是否违规举借债务及提供担保。
(六)负债总额及其有关比率是否控制得当,有无潜在的财务危机。
第十三条 净资产审计主要内容
(一)净资产是学校资产扣除负债后的余额,包括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二)净资产的存在、发生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是否随意调节学校收支配比余额,有无随意改变净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
(三)各项净资产的设置、分类、结余、增减变化是否合理、合规,会计核算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计提标准和比例是否符合国家或主管财政部门、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是否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有无挤占或挪用、虚列行为。
(四)各项结余的分类是否合理、合规,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核算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结余分配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收入与支出的审计内容,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是否存在重大担保、抵押、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
第十六条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审计主要内容
(一)各项财经活动和经济业务是否按学校有关规定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与核算。
(二)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采用的会计政策是否前后期一致,有无随意变更情况;确有必要变更的,其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是否在财务决算报告中予以反映。
(四)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第十七条 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时限是否符合《广东省民办高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是否符合上级财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的编报要求。
第十八条 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其反映的经济活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如实、正确、完整地反映年末财务状况和年度收支结果。
第十九条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以及其他财务指标是否真实、准确,能否恰当地反映本级的财务
状况、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情况。
第四章 审计结果落实
第二十条 学校将预算执行与决算的后续检查列入常规性工作,对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检查,明确审计意见是否切实整改。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的后续检查情况,要以书面形式向学校领导报告。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充分利用审计结果,发挥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的作用。
第五章 审计程序与方法
第二十三条 审计计划
(一)审计部门根据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的工作重点,以及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年度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重点,承担审计任务。
(二)审计部门组织开展资料收集,了解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的情况,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调查和评价,确定具体审计方法,制定审计工作方案,报经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三)审计部门在实施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前,向财务处和被审计单位或部门下达审计通知书,并要求财务处和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在限期内提供以下资料:
1.预算编制、管理的规定、办法、制度和文件;
2.学校董事会提出的预算控制数;
3.经学校年度预算程序审查批准的年度预算,包括预算编制、调整,各项拨款通知单和拨款对账单等;
4.被审计年度相关的会计凭证与会计账簿、财务会计电子信息,年度编制的财务决算报告;
5.会计核算中的核算相关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6.学校资产处置的审批文件和相关资料;
7.审计人员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8.财务处和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四条 审计实施
(一)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通过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审核会计电子信息、抽查凭证、抽查清点货币资金、票据和实物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和向有关部门、单位及人员调查等方法,获取合法、充分有效的审计证据,并做好审计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
(二)审计事项完成后,审计人员对审计调查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由审计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复核,检查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第二十五条 审计报告
(一)审计部门实施审计后,应根据审计调查记录和审计分类工作底稿,编写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报告。
(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报告经分管校领导复核后,应当征求财务处和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意见。财务处和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间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三)审计部门应当审查财务处和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根据核实的结果对审计报告做必要修改。
(四)审计部门分管校领导、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对审计报告进行审定,上报学校领导批准后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五)审计部门将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同时发送财务处和被审计单位或部门。
(六)财务处和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应对审计报告提出的审计意见及时作出调整和纠正。审计部门应对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整改情况进行后续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审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