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共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18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中新党〔2017〕31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党委”为校和院二级党组织,即学校党委、院(系)和机关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纪委为学校纪委。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原则,明晰权责,强化责任担当,严格责任追究。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四条 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要按照党章要求,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承担主体责任。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学校成立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督促、指导和检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全体校领导组成,组长由党委书记和校长共同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其成员由党委办公室(含组织和宣传)、校长办公室、人事处、监察审计室、财务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建立健全办公室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院(系)党总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部署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认真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列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与学校各项事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确保工作落实。结合实际,研究分析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定并组织实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责任目标。每年召开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任务分解。各二级党总支应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再分解。

深化党风廉政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等。领导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法规制度,开展理想信念、党的宗旨、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组织开展教职工廉洁教育,加强师德师风、医德医风建设,推进大学生廉洁诚信教育,加强廉洁文化建设。

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优化选人用人标准,规范选拔任用程序,做好廉政审查,把好选人用人关。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建立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制度,落实“一报告两评议”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问题,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加强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规范领导干部从业行为,落实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函询等制度。

畅通诉求渠道,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决反对“四风”问题,严肃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以权谋私问题。坚持不懈抓好作风建设,不断改进领导干部作风、机关作风、教风学风和医德医风,健全纠正不正之风工作长效机制。不断完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畅通诉求渠道,加强与师生员工的信息沟通,坚持校领导接待日制度,落实校领导联系二级单位制度。

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围绕实施《中山大学新华学院章程》,健全办学自主权行使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与监督机制,完善单位内部治理结构,完善领导班子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岗位权力运行的监督。落实重要情况通报、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谈话和诫勉、信访处理和教代会巡视等监督制度。进一步推进党务校务公开。

领导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措施,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行使职权,支持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保证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重视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加强纪检监察干部培养使用;加大对纪委查信办案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力度。

第五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均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一)领导、组织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坚持在党委全委会或党政联席会等会议上,组织传达学习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会议精神和文件,提出具体贯彻措施,认真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和要求。

(二)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支持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专题调研;每年至少听取一次纪检监察部门信访及案件查处工作情况汇报;定期听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及分管(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的汇报并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发现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重要问题,依据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对有关上报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案、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把关。

(三)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督促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监督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廉政勤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执行党内监督各项制度情况。从严教育管理监督干部,坚持抓早抓小,对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领导干部通过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等方式及时提醒、纠正。带头落实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党内重大事项报告、廉洁自律等各项制度,正确行使职权,防止利益冲突。

 

第六条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的文件与工作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业务工作中,将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二)每年听取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报告并提出具体要求,指导分管部门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完善制度,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三)对分管范围内的党员干部加强日常教育,发现问题早提醒、早纠正。

(四)管好自己,带好队伍,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坚持率先垂范,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及时向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汇报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第七条 学校各机关部、室,直属单位等单位承担学校党委主体责任分解的工作任务和纪委监督责任分解的工作任务。领导班子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一)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实施责任再分解,明确职责与任务分工,明确本单位下设机构工作岗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订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督与考核。

(二)加强对本单位业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公开权力清单和办事规程与结果,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完善制度,规范权力运行。

(三)及时报告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有关问题,按照学校党委和纪委的要求进行调查处理。定期向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和分管校领导报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四)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严格执行党内生活各项制度,对本单位党员、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章 监督责任

第八条 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检部门领导下,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全面履行监督责任。

(一)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根据上级的决策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向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协助党委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分解,组织协调检查考核工作,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强化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的执纪监督;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重点加强对本单位中层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招生录取、干部人事任用、科研经费、财务和学校共有资产管理、工程项目以及学术诚信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检部门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

(三)依法依纪查信办案。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严格落实查办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案件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一级纪检部门报告的规定。

(四)开展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加强对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问题的监督检查,推进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案件,对典型案件及时通报。

(五)加强教育与制度建设,深化源头治理。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组织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组织实施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提高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坚持引导与警示教育相结合,强化党纪政纪法纪教育。

第九条 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主要方式:

(一)召开、参加或列席会议。协助同级党委组织召开党风廉政建设会议或召开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及有关业务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纪委书记参加同级党的全委会校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会等,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参加或列席有关单位重要的工作会议。

(二)重要情况通报。纪委书记定期与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就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情况交换意见,并主动向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纪检监察工作情况。

(三)开展廉政(廉洁)风险防控工作。加强对廉政(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的监督,督促指导本单位建立和实施风险防控机制,落实防控措施。

(四)实施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及本单位工作实际,对本单位有关业务工作实施监督,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或专项治理工作,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落实及制度执行情况。

(五)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纪委对拟提拔任用的本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向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廉政意见,对提拔任用的中层领导干部和重要岗位的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

(六)谈话。发现有关单位存在一定问题或有轻微违纪尚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行为,对其单位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提出建议和整改要求。对发现有倾向性或苗头性问题的领导干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提醒或诫勉谈话等。

(七)问责。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度,根据管理权限,对违反规定的领导干部实施问责。

(八)查信办案。受理管辖范围内的控告、检举、申诉等信访,对涉及党员、干部的信访举报视情况进行函询、初核;根据管理权限,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检查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其他监督方式。采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巡查、调研、实地走访、座谈、问卷调查及其他方式进行监督。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条 实行党委和纪委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签字背书”制度。领导班子成员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任务分解、总结报告等进行审阅签名,提出审阅意见,作为对党委、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追究责任的重要依据。

实行学校党委与二级党总支书记签订落实主体责任承诺书以及学校党委与学校中层正职负责人签订廉洁承诺书制度。

第十一条 完善党风廉政建设会商机制。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与纪委书记定期会商制度,领导班子成员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情况,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在党委会向其他班子成员通报情况。

会商的主要内容包括: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及落实中需要协调的事宜;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重要情况;监督检查和调研中发现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不正之风问题;群众反映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问题;师德师风、招生考试、干部任用、科研经费、学术诚信、财务管理、工程项目、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商应进行有效沟通、分析、研判,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第十二条 落实工作报告制度。学校各单位每年年底书面向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及分管、联系校领导报告本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

第十三条 落实学校中层以上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结合工作考评和责任制考核,围绕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作风建设、个人有关重大事项和廉洁从政等方面的情况撰写述职述廉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公开,接受监督。述职述廉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不及时、不如实报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处理。

第十四条 建立领导干部约谈制度。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责任制考核、群众满意度测评、年度考核和平时掌握了解的情况,适时约谈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指出其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作风建设、廉洁从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等问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时进行约谈,并根据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加强检查考核。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校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以及业绩评定、年度考核、奖励惩处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强化责任追究。完善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厘清责任,依纪依法实施问责。落实“一案双查”,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种先进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校内文件与之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